志信建筑8月份安全生产会议-志信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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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信建筑8月份安全生产会议

发布时间:2022-08-18 丨 浏览次数:539次 丨 字号:   丨 【关闭】

2022815日,内蒙古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陈伟副总经理主持召开8月份安全生产会议,本次会议采用视频形式举行。会议传达了市住建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认真组织学习文件内容,安排下一步安全管理工作。

会议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场人员安全管理能力学习。根据文件精神,主管部门按照全员考试和随机抽检结合的方式,对项目经理及安全员等进行安全能力测试,测试内容为《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知识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知应会;会议要求所有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提高安全管理能力。

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陈副总对住建厅近期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全面解析,强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要强化责任落实,提高安全意识,加强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确保不留死角,不应付差事,筑牢安全防线,遏制事故发生。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会上强调所有安全管理人员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加强现场安全教育,近期疫情高发,要求现场管理人员加大疫情防控力度,配合疫情防控政策,对进入现场人员进行扫码、测温、登记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2版)
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五条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
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第六条  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第七条  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
第八条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五)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七)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第九条  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二)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未做可靠连接
第十条  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二)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第十二条  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