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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划重点,建议采招人全文背诵!

发布时间:2023-08-09 丨 浏览次数:340次 丨 字号:   丨 【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从何时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经2017年修正。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哪些?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其规模标准达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④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实施招标活动项目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实施招标活动必须要具备三个条件:

①项目法人已成立;

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项目已取得了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并核准了该项目的招标事项;项目的资金或者来源已落实。

以上条件都具备了,招标人就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申请项目招标备案了。

工程项目招标方式有哪几种?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哪些工程项目必须公开招标,哪些可以邀请

招标,哪些可以不招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条例规定

公开招标项目: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项目

①不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不占控股、主导地位的项目;

②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③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④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⑤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可不招标项目

①未达到招标规模标准;

②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③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④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⑤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⑥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必须委托代理机构才能招标吗?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招标代理机构相应资质的,可自行组织招标,但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招投标的时间要求有哪些?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条例规定:

①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②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进行公告;

③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④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⑤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应按规定签订中标合同;

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需投诉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受理部门自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须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形有哪些?

《招标投标法》规定三种情况下应当重新招标:

①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或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进行。

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与责任有哪些?

①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③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⑤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⑥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有上述违法行为,招标人将承担中标无效的民事责任与责令改正、警告和罚款的行政责任,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承担处分责任。

投标人(中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与责任有哪些?

①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③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④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⑤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有上述违法行为,投标人(中标人)承担民事责任有:合同无效、没收保证金、赔偿损失。行政责任有: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